【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2015年第34号
【发布日期】2015-8-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现决定将大麦、高粱、木薯和玉米酒糟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详见附件),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5年8月6日
附件
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