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沙特投资总局和公共交通领域相关部门制定了外资公司进入沙特公共交通领域的12项规范条件,具体如下:
外方合伙人份额不得超过70%;
沙方合伙人份额不得少于30%,且须取得沙特交通部认可的公交车运营执照;
外方合伙人近三年平均收入须符合营业执照授予条件;至少不低于30亿里亚尔,或其资产不少于15亿里亚尔,且须在沙特及其原始国均取得相关营业执照,公司员工数不得少于1万人;
提供过去五年内合同执行方面的证明文件;
用于公交车供应、运营和维护的资金投入不得少于50万里亚尔;
须符合劳工部规定的交通服务领域沙化比例,并作出相应调整;
过去十年内,在沙特或国外无注销相关营业执照的记录;
提供证明文件表明过去十年内,在沙特或国外申请营业执照时无因交通安全问题被拒的情况;
申请营业执照时,需向投资总局提供未来在沙特国内市场占有率发展规划、技术转让规划及改善交通安全规划;
在发生自然灾害或战争情况下,需按照沙特相关部门要求同意授权其使用公司所有的公共交通工具;
公司产品技术规格须符合沙特、海湾或国际标准;
向沙特公共交通部门提交改善安全状况相关规划以备审查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