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 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法集资是我国金融经济领域长期存在的痼疾,涉及面广,涉众性强,危害极大。近年来,针对社会上以林业为载体的非法集资活动,林业行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和处置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段时间来,涉林非法集资问题又日趋严重。除了传统种植养殖领域,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成为新的高发领域。以植树造林或投资林业为名,欺骗广大群众购买所谓的养老林、保赚林等,一旦案发,由于参与人员多,财产损失大,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和社会危害,进一步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心和紧迫感,依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明确重点,做好涉林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工作
非法集资成因复杂,涉及环节多,运作形式多样,套用题材层出不穷。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林业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日常监管。要建立健全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防控林业行业非法集资工作,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畅通日常信息沟通渠道,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非法集资日常监测预警制度,加强调查研究,贴近一线开展预警防范工作,尽早发现问题,掌握处置非法集资的主动权。要突出重点,定期开展林业行业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工作,密切关注合作造林、集体林权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森林旅游及疗养、野生动物驯养等重点领域,加强风险监控,确保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负责部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三、广泛宣传,提高群众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涉林非法集资风险特点,开展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多种手段,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引导社会公众认识林业行业非法集资的新形式、新特点,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发动广大群众远离非法集资,并参与到防范非法集资工作中来。要积极参与舆论引导,防止舆论炒作,及时澄清不实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四、稳妥处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善后处置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林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工作,加强对涉案林木的保护,严厉打击破坏涉案林地林木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畅通群众诉求反应渠道,对群众诉求及时回应,解释说明林业政策法律规定,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