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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信息来源:中国林业网      发布日期:2016-03-15      浏览次数:2693次
  中国林业网3月15日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精神,加快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约束机制,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结合江西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征占用林地实际,近日,江西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下文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
  一、具体征收标准。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4.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5.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征收分成。以上凡由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负责审核或审批的征用、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的,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厅负责征收,缴入省级国库,并按下述规定分成:省财政直管县所属区域内缴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省、直管县两级分成,比例分别为20%、80%。各设区市所辖区区域内缴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省、市、区三级分成,比例分别为20%、10%、70%。
  森林植被恢复费新征收标准自2016年3月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