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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移民工程规划(2015-2030年)》发布
信息来源:中国吉林森工集团网站      发布日期:2016-03-15      浏览次数:2510次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向全省印发《吉林省生态移民工程规划(2015-2030年)》。规划要求,从2015年开始,依托国家林业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政策,利用6年时间,到2020年完成国有林区和地方林场林业职工的生态移民工作,完成各类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生态移民工作;从2021年开始,利用10年时间,到2030年完成国有林区和地方林场经营区内对森林资源管护、生态保护影响较大农业村屯的生态移民工作,完成各类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生态移民工作。全省需要生态移民总计61.71万户199.10万人。

  生态移民范围

  吉林省实施生态移民工程的区域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国有林区(国有林业企业经营管理的区域)、地方林场(县级林业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区域)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区域。

  吉林省国有林区是指分布在延边州、白山市、吉林市、通化市境内的和龙、汪清等18个国有林业局,安图、辉南等4个国有森林经营局和蛟河实验区管理局、 “三湖 ”桃山实验林场2个省林业厅直属单位经营管理的区域,总经营面积404.22万公顷。

  吉林省地方林场经营区是指分布在延边州、白山市、吉林市、通化市境内的和龙市、汪清县等27个县(市、区)林业局180个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区域,总经营面积271.98万公顷。

  截至2014年末,吉林省有各类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43处,保护区总面积262.53万公顷,占吉林省国土总面积的14.01%。

  移民范围:国有林区深山远山林业职工及家属;地方林场中拟撤消(合并)的林场林业职工及家属;各类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确有必要迁出的人口;国有林区、地方林场经营区内,对森林资源管护、生态保护影响较大的农业村屯人口。

  国有林区安置方案

  国有林区依托棚户区改造和廉租房建设工程,在充分考虑职工意愿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建设林业小区,集中安置林业职工移民户。在安置时,要完善局址、林场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功能建设,为林业职工移民户提供舒适、安逸的生产生活条件。

  国有林区经营范围内需要移民的农户按乡镇归属,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建设移民新区(村),对移民农户采取集中安置方式。移民新区(村)建设指标及后续建设内容等由所在地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地方林场安置方案

  地方林场结合危房改造、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在充分考虑职工意愿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建设林业小区,集中安置林业职工移民户。在安置时,要完善局址、林场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功能建设,为林业职工移民户提供舒适、安逸的生产生活条件。

  地方林场经营范围内需要移民的农户按乡镇归属,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建设移民新区(村),对移民农户采取集中安置方式。移民新区(村)建设指标及后续建设内容等由所在地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保护区安置方案

  保护区生态移民由所在地政府根据区域人口、环境、资源等承载能力,按新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标准,选择移民新区(村)建设地点,规划建设内容(包括接续产业)及移民迁入规模,建设移民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社会服务等项目,对迁入移民新区(村)的农户实行统一安置。

  移民住房补偿

  移民住房采用 “拆旧住新 ”方式,移民原住房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面积及价值,移民户入住新房可采用以房补房或货币补偿的办法办理,具体操作方法为:

  以房补房:现有住宅为土房的,每平方米补0.6平方米楼房;现有住宅为砖平房的,每平方米补0.8平方米楼房;现有住宅为砖瓦房或楼房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置换楼房;在村屯规划以外的房屋(长期住人的房屋),按照以上住宅补偿办法的50%处理;以上所补楼房均为毛坯房。入住手续费、装修等费用由移民户自筹解决。

  货币补偿:移民原住房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全额一次性付给移民户,入住费由移民户自筹解决;在村屯规划以外的房屋(长期住人的房屋),按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的50%给予补偿,全额一次性付给移民户;非住宅(经营性用房、库房、厕所、圈舍、围墙、大门等)按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给予资金补偿。

  除上述方法外,也可根据移民意愿,部分以房补房,部分给予货币补偿;林业职工享受住房补助或福利分房的,应扣除补助或补交差价,其他自建房可参照农业移民户办理。

  移民原住房在领取补助或评估作价后,由搬迁户自行拆除。

  特殊困难户无力自筹入住资金的,由政府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廉租房,移民户按月缴纳租金,住房5年内个人不得转让,可以抵押,5年后住房产权可按优惠价或直接划归移民户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