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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主体不得进入互联网金融
信息来源:中国网信网      发布日期:2016-06-20      浏览次数:2508次

      17日,国新办就近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介绍,《指导意见》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的规范性文件,核心是联合与并重,即要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同时要既注重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也注重对守信行为的激励。

 对违法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指导意见》提出的措施包括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四大类,包括降低信用等级、在行业内公开、面向社会公开、限制市场准入等,重在提高失信成本。连维良介绍,有关部门已经积极开展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对失信主体限制乘坐飞机411.5万人次,限制乘坐列车101.6万人次,阻止出境边控443人次,限制申请政府性投资上百亿元,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务2.7万多人次。

 《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要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社会共同治理格局。连维良表示,要形成这样的联动机制,有效措施是建立一个平台和一个网站。去年年底全国信用平台已经开始试运行,截至目前,已经实现的共享信息达到3.1亿条,下一步要将所有地方发现的失信行为都能纳入这个平台。同时,去年6月1日运行的“信用中国”网站已经共享的信用信息也超过3800万条,法律法规允许公开的严重的失信信息要让全体公民都能够知道,加强社会舆论的广泛监督。

 针对建立诚信的互联网金融体系,连维良提出两个具体的重要措施:“第一,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失信市场主体,要按照《指导意见》开展联合惩戒,使他付出惨重的代价。第二,凡是在其他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将不得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

 除了“联合”之外,连维良还强调“并重”二字,在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的同时,充分运用多种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进行激励,比如优先办理行政审批,优先享受优惠政策,优先提供公共服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是不是意味着永远不能翻身?连维良表示,《指导意见》总的原则是鼓励纠错、有限期惩戒、有条件修复,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不再列入联合惩戒的对象,并且在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失信记录只保留5年,5年后予以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