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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信息来源:中国吉林森工集团网站      发布日期:2017-01-04      浏览次数:3029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等7个省(市)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2016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等7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于12月16日,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标志着吉林省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

  按照《方案》要求,我省将从制定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及人员的准入条件,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库方式;培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修复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等技术队伍,推动组建3-5支社会化专业队伍;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完善评估技术方法,探索建立符合吉林省特点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诉讼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和执行监督制度等具体工作入手,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到2017年10月,全面完成试点工作,初步建立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程序完备、赔偿到位、修复有效、资金安全、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为2018年全国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