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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出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防治美国白蛾将有法可依
信息来源:中国林业网      发布日期:2017-05-27      浏览次数:4269次
  5月25日上午,《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草案)》(下简称“草案”)提交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未来,防治松材线虫、美国白蛾、一枝黄花等有害动植物,将有法可依。
  安徽省林业厅厅长程中才介绍,我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多发频发,有害生物共计2000多种,造成危害的有159种,每年灾害发生面积达到600多万亩,对林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构成严重威胁。
  尤其是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国际重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相继入侵我省并迅速蔓延,给我省森林生态尤其是黄山、九华山、大别山区等景区森林景观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草案将林业有害生物范围界定为,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如松材线虫、美国白蛾、松毛虫、属兔害、加拿大一枝黄花、杨树黑斑病等。
  草案明确了防治的责任主体,理清了政府、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者的职责: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在发生爆发性、危险性灾害时,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检机构承担检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等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防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的林业机构承担所辖区域的防治工作。三是林业生产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及时治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草案规定,国有森林、林木由其经营管护单位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植物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林检机构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一旦发生爆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草案中规定,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临时指挥机构,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经费保障、物资采购等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