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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10省区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
信息来源:中国吉林森工集团网站      发布日期:2019-11-26      浏览次数:3080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将在安徽、福建、江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10个省区选择50个试点县,开展生态综合补偿工作。

  近年来,我国生态补偿资金渠道不断拓宽,资金规模有所增加,但在资金来源及使用、激励机制建设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按照《方案》,到2022年,我国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将取得阶段性进展,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提升,生态保护地区造血能力得到增强,生态保护者的主动参与度明显提升,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

  《方案》明确,试点县应在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内,优先选择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试点工作将重点开展创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推进建立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制度、发展生态优势特色产业、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制度化等任务。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引导和鼓励其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实现保护和利用的协调统一。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方式,优先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转成生态保护人员。推进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加强省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工作。完善重点流域跨省断面监测网络和绩效考核机制,对纳入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的流域开展绩效评价。鼓励地方探索建立资金补偿之外的其他多元化合作方式。按照空间管控规则和特许经营权制度,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地方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加快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以自然风光和民族风情为特色的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实现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支持龙头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建设标准化和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出台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规范性文件,明确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厘清生态保护补偿主体和客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生态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明晰资金筹集渠道,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制度化和法制化。

  《方案》要求,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生态保护与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将试点县作为安排重点,与相关领域生态补偿资金配合使用,共同支持试点县提升生态保护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大对西藏及四省藏区试点县的支持力度,尽快增强区域发展的内生动力。加强与国开行、农发行、亚行、世行等国内、国际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对接,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加大对特色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