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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发表不当言论最高或将面临刑责
信息来源:中国林业网       发布日期:2020-02-13      浏览次数:2987次

依法治理网络涉疫不当言论
多人因发布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公安机关处罚

 

  当下的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社会各界纷纷投入抗击疫情的行动中。但有一些网民却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月2日,深圳一男子公然在网络上发布咒骂湖北人的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广大网友对此表示极度愤慨。经查证,恶意辱骂湖北籍人士言论的发布者为龙某,2月4日,深圳光明警方对龙某涉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处以治安处罚。

  “这些言论并非谣言,但却比一些谣言更令人愤怒,甚至觉得能说出这样的话的人简直没有人性。我的一位好友发微信朋友圈说,‘真希望疫情时间长些,这样我家口罩就不愁卖了’,看到后我果断删除了这位好友,价值观不一样没法一起玩。”北京朝阳区某广告公司经理王周(化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发表不当言论违法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连日来,因发布不当言论被公安机关处分的不在少数。

  1月24日,河南郑州的张某在其微信群中称:“我刚从武汉回来,专门去染上病毒回来传染你们。”由于张某言论构成违法,1月27日,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1月28日下午,湖南宁乡花明楼镇的周某发布一条“我希望长沙和武汉一样死得越多越好”的微信朋友圈消息,在发布不久后删除,并修改了微信昵称以及微信头像。当日18时,花明楼派出所民警将周某传唤到案。经查,周某出于发泄情绪的目的,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相关规定。

  2月4日,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依法对涂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据了解,涂某先后两次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辱骂他人及辱国言论。

  “发表不当言论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参照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英伟说。

  在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看来,不当言论可能构成仇恨性言论,侮辱、诽谤性言论或者寻衅滋事行为。

  郑宁说,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在疫情之下,有些言论(如针对湖北人)已经构成了仇恨性言论,即一个人或群体在性别、种族、宗教、残疾或性取向等特性的基础上,攻击另外一个人或群体的言论。这些言论容易造成煽动暴力行为,挑起不同群体的仇恨,对其进行管控有正当性。”郑宁说。

  不当言论分为三类

  最高或将面临刑责

  不当言论该如何界定,有何评判标准呢?

  在韩英伟看来,所谓不当言论即为不正当、不恰当、不合适的言论。在当前网络环境下,自媒体发展日新月异,出现不当言论的情形多之又多,但是并非所有的不当言论都应该以法律意义上衡量标准进行界定,还存在其他标准诸如社会道德、文化、风俗习惯上等。

  “因此,不当言论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种,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仅仅违反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价值标准,还没有达到法律评价的标准;第二种,违背了人们的一般价值标准,尚未严重损害社会秩序、个人尊严;第三种,与人们的价值标准的认同范围背道而驰,超出了法律秩序容忍的程度,违反了法律规定。”韩英伟说。

  在当下疫情发生的特殊时期,发表不当言论最高可能面临哪些处罚呢?

  韩英伟解释说,如果情节非常严重,就不是治安处罚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韩英伟说。

  普法宣传不能忽略

  平台落实主体责任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许多人对于发表不当言论会违法这种情形不清楚。那么将如何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呢?

  郑宁建议,有关部门应通过典型案例对网民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醒网民不要发表不当言论,否则会遭到法律制裁。

  “对于总爱发表不当言论的人要多进行引导,加强普法,以案释法,提高其法律意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韩英伟说,最重要就是提升网民的网络道德素养以及增强网民法律意识。在新媒体领域中,当网络参与者发布或者转发不当信息时,就会借助网络的力量使之传播加速,扩大其影响范围。所以,需要深层次提升网民的网络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通过网民自觉抵制有损网络文明与网络道德的行为,进一步净化网络空间,明晰网络边界,主动践行文明健康的网络参与行为。

  对于网上的不当言论该如何规范或根除呢?

  郑宁说,其一,网络平台应落实主体责任,对不当言论进行及时处置;其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发表不当言论,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人要依法进行惩戒。

  韩英伟建议,第一,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技术手段切实规范网络信息的管理,对互联网信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第二,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加强制定和完善行业公约等行为规范,在网络不当言论出现时,有效监督,及时管制不当行为,使得网络秩序的自律机制有效运行;第三,建立健全网络言论监管法律体系,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深化监管;第四,要依靠网络的自我恢复功能消解不当言论。

  “法律不是万能的,有些不宜法律径直管制,网络自身对于某些不当言论信息抵消的,要在一定程度上尊重网络自我循环、自我恢复的功能,通过其自身对法律禁止范围外的各类信息的容纳与消解促进和推动互联网环境的健康发展。”韩英伟说,例如,当下某人在小范围内发布对于疫情不当的言论,对于疫情有正确认识的人就会很快在网络环境中予以反驳,支持与反对的双方会就各自的论点拿出依据,供网络公众予判断,无理取闹者自然会被公众所排斥,最终不当言论就失去空间。这是人们防止不当言论的一种有效做法。(本报记者  韩丹东 本报实习生 林银婷)